按照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,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于2007年9月1日施行,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87号)同时废止。 新的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:“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,正本一份,副本若干份,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,正、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。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。” 因此,请相关企业特别是建筑幕墙企业密切关注这一点,并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沟通是否需要“换证”或开展其他相应的工作。